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易緝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易緝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緝字第一九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楊建志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蔡世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文椿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