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53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五三八七號
聲請人佳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 許文俊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二五三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靜女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朱小燕~F0~T48┌──────────────────────────────────────────────────────┐│附表:九十年度除字第五三八七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美商夏威夷銀行│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儲│九十年三月十二日│陸仟叁佰元│0000000│││││蓄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