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簡上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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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簡上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一二七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上訴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八十九年度店簡字第七四七號第一審簡易程序判決提起上訴,業經辯論終結。現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命為再開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下午三時,由受命法官在本院第廿五法庭行準備程序。被上訴人應於該期日前,就其抗辯兩造間租賃關係於八十九年二月之前業已消滅之事實,提出記載完全之答辯狀,並就前述待證事項詳為聲明所用之證據,或以書狀說明未能聲明證據之理由,逾期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之二準用同法第二百七十六條規定辦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鄭純惠
法官林孟皇法官林勤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陳如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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