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陸佰陸
拾元,並加給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
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甲○○、乙○○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經本院九十四年度北簡字第三一00七號判決確定,訴訟費
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洪文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林錫欽
┌────────────────────────┐
│計算書│
├───────────┬────────────┤
│ 項目│金額(新臺幣\元)│
├───────────┼────────────┤
│第一審裁判費│壹仟陸佰陸拾元│
├───────────┼────────────┤
│合計│壹仟陸佰陸拾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