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虎簡字第3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2號
(現另案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
字第47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累犯
,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犯罪事實欄第1至2行之「
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應更正為「經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五月確定,二案
接續執行,」及第2行之「七月十三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出
監」應更正為「七月十二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外,餘均引
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335條第1項、第47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
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0 日
虎尾簡易庭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葉政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