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2600號
原告 蔡東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家不動產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據原告提出之牆面壁癌處理及外牆防水等工程費用估價單為新臺幣(下同)18萬元,家具估價單為42,000元,則原告本件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究竟為若干?請求之具體內容為何?並確認訴之聲明應否調整? 俾利 本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應徵收之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書記官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