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簡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383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   告  黃碧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6,074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程序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830元,嗣本院以107年度桃補字第58號裁定命其
於收受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上開費用,該裁定已於107年
2月23日送達予原告,並由原告公司之受僱人收受,有送達
證書1紙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
詢簡答表及繳費資料查詢表在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
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書記官賴家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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