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072號
上 訴 人 蒲桃松
法定代理人 蒲盛松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克炫 間返還支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一○七年三月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
幣柒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