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3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三六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具保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具保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茲以該被告執行時逃匿,自應聲請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本件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全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吳褔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松坤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