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易緝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緝字第9號公訴人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台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肆月壹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罪嫌重大,並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民國96年1月18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4月18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16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黃惠玲
法官蔣志宗法官郭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4月16日
書記官陳素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