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1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
民事庭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
書記官楊依靚┌─────────────────────────────────────────────────┐│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李華珍 │澎湖縣農會│95年6月15日│127,000元│F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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