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1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24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自強外役監獄上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9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強盜等罪,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後,移送執行,嗣部分犯行經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八年確定。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7年6月30日以法矯字第0970022266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9年10月3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陳欣安法官江德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