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7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7192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按週年利率18.8%計算利息之依據及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6年6月11日
民事庭法官汪智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11日
書記官陳坤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