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73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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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7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7387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000000000、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具狀陳明本件係請求「一般保證」亦或「連帶
保證」;並請更正聲明及事實理由中正確之陳述。
中華民國96年6月11日
民事庭法官陳勇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11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