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7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7482號債權人第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元鶴企業有限公司、乙○○、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之一元鶴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其名稱若有誤寫,請陳報更正。
中華民國96年6月11日
民事庭法官林望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11日
書記官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