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7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7754號債權人錢龍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巨匠國際空間藝術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陳報巨匠國際空間藝術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所並補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中華民國96年6月11日
民事庭法官潘進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11日
書記官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