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10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訴字第10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強盜擄人勒贖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1035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廖志堯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楊玉珍 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強盜擄人勒贖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等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等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7年4月29日執行羈押,至97年7月28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7月2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陳欣安法官江德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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