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0年度訴字第2079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0年訴字第207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地上物拆遷補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0七九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 律師被告高雄市政府代表人乙○○○○訴訟代理人丙○○
丁○○戊○○右當事人間因地上物拆遷補償事件,原告不服內政部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四日台(九十)內訴字第九00六六四六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程序,並定於九十二年二月十八日下午三時四十分為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蘇秋津法官林勇奮法官戴見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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