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小字第865號
原 告 蔡美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健澤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08年度簡附民字第132號
)。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1,180元,其中除
醫療費1,180元及精神慰撫金30,000元,為原告因被告傷害所生
之損害而得請求之賠償,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依法免徵裁
判費外,其餘工作損失30,000元之部分,則非屬附帶民事訴訟範
圍,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足上開裁判費,即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請求,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