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8年度沙簡字第452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沙簡字第45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燕蒼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
偵字第171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許燕蒼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又被告犯罪後已賠償告訴人並
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明卷,並有和解書
1份在卷可參(見偵卷第15頁),爰不予宣告沒收被告之犯罪
所得,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江奇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書記官洪玉堂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
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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