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8年度岡小字第558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小字第5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月琴
       林建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管理費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
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
幣(下同)44,3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岡山簡易庭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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