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7年度營勞簡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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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營勞簡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雪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 官美琳 即藝起美髮造型間請求給付工資
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柳營簡易庭民國108年11月5日所為之第
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7,77
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 協 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黃 玉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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