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秩事裁定 108年度南秩字第139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
被移送人 李永屏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南市警
四偵字第108056127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永屏不罰。
理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李永屏於民國108年9月4日在臉
書社群「政府不讓你知道的事」社團內,以含有總統 蔡英文
之圖片文字訊息,圖片內容為「這個女人花在裝修官邸的錢
比防治全國登革熱疫情的經費還要多。這個女人她嫌前任的
800萬防彈車不夠好,非2500萬頂級高檔車不坐!這個女人
花公款要買每磅18,000元的咖啡豆!這個女人養了32位秘書
,每人月領10-12萬(他們都是這個女人或民進黨要角的親
戚)!這個女人狠吃狂撈正事不幹,成日全台灣大拜廟,你
還能讓他亂花咱們的血汗納稅金嗎?」(下稱系爭圖片文字
),以臉書帳號「 林永屏 」為名,張貼系爭圖片文字回應臉
書帳號「OuLiang-Kun」之發文。被移送人李永屏前開違序
行為,顯足以影響社會公共之安寧,涉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云云。
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散佈謠言,足
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
罰鍰。」,本條項款之非行,行為人主觀上須有將明知為不
實事實散發傳佈於公眾之目的,並於客觀上先以語言或文字
等意思表示將該不實事實捏造以謠言呈現,再以語言或文字
等傳播方式將該謠言散發傳布於公眾,且該散佈謠言之內容
足以使聽聞者心生畏懼與恐慌,而有影響公共安寧之情形,
始為本條規範對象。經查,被移送人固自承有於前揭時間發
佈上開內容之系爭圖片文字,惟辯稱:系爭圖片文字自網路
上下載,不清楚確切下載之網站,未做查證而以該圖片回應
網路貼文,渠僅為隨意轉發,並無影響社會公共安寧之意思
等語。固可認被移送人於未經查證下,或有誤認該訊息及影
片為真實之虞,然依該訊息及影片內容,充其量僅使閱覽者
對蔡英文總統產生負面觀感,但尚難認定已足使聽聞之公眾
產生畏懼或恐慌,而有影響公共安寧之情。是依上開說明,
被移送人所為,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
之構成要件尚有未合。此外,復查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被移
送人有移送機關所指之行為,自應為不罰之諭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
書記官周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