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沙簡字第44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文賢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8年度毒偵字第2129號),茲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何文賢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份之液體
壹瓶(含該盛裝瓶壹個,驗餘淨重壹點伍肆貳柒公克)及含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吸食器壹組均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
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江奇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玉堂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