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450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花蓮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1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湯國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1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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