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460號債權人 蔡素蓮 上列債權人蔡素蓮因與債務人 張惠美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蔡素蓮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內附台端所先繳納之新臺幣1000元匯票,請查收。
二、民事訴訟法第77-19條已修正,支付命令裁判費徵收現改為新臺幣500元,請改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如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請提出債務人張惠美(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2年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