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26號聲請人 宮士傑 代理人 張智剛 律師相對人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中南分處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固定有明文,惟該條文未明文規定聲請停止執行之主體,然由其所訂上開要件之聲請或起訴或請求,除所提訴訟為同法第15條第三人異議之訴外,其餘均以執行債務人為主體,足見本條應限以執行債務人或主張對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權利之第三人,始得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訴外人 王能仁 (歿)所有坐落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分之4072)及其上臺北市○○區○○段1小段4728、5635、5637、4737、4738、4739、4740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均為全部),現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以96年度房稅執字第38338號執行拍賣,因聲請人已向鈞院對訴外人 王裕生 即王能仁之遺產管理人、 陳秀猜 提起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之訴,為此,聲請鈞院准許裁定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云云。
三、經查,相對人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中南分處係以債務人王裕生即王能仁遺產管理人積欠房屋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行政執行處(下稱臺北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經臺北行政執行處以96年度房屋稅執字第38338~38358號行政執行事件受理,而就債務人王裕生即王能仁遺產管理人所有坐落坐落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分之4072)及其上臺北市○○區○○段1小段4728、5635、5637、4737、4738、4739、4740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均為全部)予以強制執行,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核閱屬實。惟查,聲請人既非前揭執行事件之執行債務人,亦無就前揭執行事件所執行之房地主張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進而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之情,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聲請人聲請停止前揭執行事件之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朱漢寶
法官鍾素鳳法官陳家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書記官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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