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二○號
原告乙○○
送達代收人 任秀妍 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價)額核定為銀元肆拾捌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折合新台幣壹佰肆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仟捌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壹萬肆仟伍佰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肆仟肆佰伍拾柒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李珮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蕭宛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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