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79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7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七九四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選任辯護人徐原本
陳偉民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續字第九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第按,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為告訴乃論之罪。公訴意旨認被告丙○○、甲○○分別涉有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前段之通姦罪嫌及同條後段之相姦罪嫌,惟本件業據告訴人乙○○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對被告丙○○、甲○○等人之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謝永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凰榆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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