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號
原告丙○○被告甲○○訴訟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燦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林碧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號
原告丙○○被告甲○○訴訟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燦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林碧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