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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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8年交簡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交簡附民字第三七號
原告戊○○○
丙○○丁○○乙○○○共同訴訟代理人甲○○被告己○○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陳鴻斌
法官林誌誠法官姚銘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尤旗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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