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313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北簡字第313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2月9日在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
簡易庭第1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萬柒仟零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二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滯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貳拾萬柒仟零陸拾壹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有原告所提之信用貸款契
約約款第20條附卷可證,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本院有管轄
權。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1年4月9日與訴外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萬泰銀行)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
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循環使用,由被告所開設帳戶內循
環使用,利率按年息18.25%計算,每動一筆借款,須繳納帳
務管費新台幣(下同)100元,延滯期間利率按年息20%給付
利息,期滿得以同一內容繼續延長一年,不另換約,其後每
年屆期時亦同。詎被告動用該卡借款,自93年2月4日起未依
約繳納本息,被告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尚欠
本金207,061元、利息3,624元未依約清償,萬泰銀行對被告
之債權於95年12月13日讓與予原告,爰依契約法律關係請求
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小額循環信用
貸款契約、交易明細表、債權讓與證明書、94年9月23日民
眾日報等件影本為證,應認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
息、延滯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為原
告預供相當擔保金額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王依如
法官 周美雲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王依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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