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訴字第8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補助費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89號上訴人松陽營造有限公司代表人甲○○上訴人稻城營造有限公司代表人乙○○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雲林縣政府及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間補助費事件,對於民國99年6月15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89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上訴,依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第98條第
2項前段「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之規定(該規定於96年6月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96年7月4日總統公布,並於96年8月15日起施行),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6,00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9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王立杰
法官洪遠亮法官許麗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9日
書記官林淑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