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2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2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41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7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強盜案件,經貴院91年上訴字第1814號判處有期徒刑八年,經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563號駁回上訴確定。另犯詐欺罪,經台灣宜蘭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217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同院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另犯妨害自由罪,經貴院91年上訴字第2315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上開案件,經貴院98年聲減字第9號減刑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八年十月。於民國(下同)92年4月18日送監執行。茲該受刑人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9年8月13日法矯字第099032871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修正後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23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汪梅芬法官周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純瑜中華民國99年8月2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