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2年度板小字第36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黃書璇
被 告 藍清社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板小字第366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02年4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上午10
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黃大千
通 譯 陳彥良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壹仟柒佰貳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
陸仟柒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壹仟零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
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伍仟肆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
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伍萬捌仟壹佰柒拾肆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黃大千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書記官黃大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