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小字第327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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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郭又菘
郭怡廷
被 告 李春福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南小字第327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
2年4月26日下午5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26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念祖
書記官 詹書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陸佰叁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利
息,另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
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原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詹書瑋
法官林念祖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同時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1500元。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1審
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故上訴狀內應
記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2)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
書記官詹書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