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秩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6年度板秩字第150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被移送人   陳玉麗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106年9月
19日以新北警板刑字第1063421435號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陳玉麗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處罰鍰新台幣
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陳玉麗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⑴時間:民國106年9月4日凌晨零時38分許。
⑵地點:新北市○○區○○○路○段○○○號1樓前。
⑶行為: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陳玉麗於警訊時之自白。
⑵監視器光碟可證。
⑶110報案紀錄可佐。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5條第4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莊雅萍
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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