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17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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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17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1717號聲明人 陳林文嬿 聲明人 林文淑 聲明人 林文嫈 聲明人 林明賢 聲明人 林家毅 上列一人之法定代理人林明賢
蔡宜靜 聲明人 林依儂 上列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鄧李鳳 聲明人 馮謝來好 聲明人 李陳綉雲 相對人 陳友 (亡)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由
一、按家事事件法第127條所定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
1項本文亦定有明文。故法院於受理拋棄繼承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經查被繼承人甲○固於101年6月5日死亡,其死亡當時即繼承開始時之住所地,係在高雄市○鎮區○○里○○鄰○○路○○○巷○○○○號,此有被繼承人甲○之除戶戶籍謄本1份在卷可稽,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及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玆聲明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拋棄繼承,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王雯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