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7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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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784號上訴人新食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智弘 被上訴人 彭美齡 即國品企業社
陳威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518,2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8,6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
書記官洪啟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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