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94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訴字第194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人民團體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942號上訴人 王春雪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內政部有關人民團體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942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規定,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惟上訴人未予委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鍾啟煒法官侯志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
書記官蕭純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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