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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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1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志明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志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志明前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4年,於民國99年7月20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102年1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陳志明前於98年間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8年10月29日以98年度訴字第5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萬元,因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9年3月31日以99年度上訴字第24號判決原判決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於99年5月28日確定;再於同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8年9月16日以98年度壢簡字第25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98年10月15日確定,上揭二罪,復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9年9月13日以99年度聲字第264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於99年9月23日確定在案;另於99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9年4月19日以99年度壢簡字第7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99年5月20日確定在案,受刑人並於99年7月20日入監接續執行一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年4月19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6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3年2月10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亭竹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