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桃小字第2139號
原 告 安信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肆佰柒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玖仟玖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