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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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17號原告 陳李玉妹 被告 張來傳 上列被告因民國102年度交易字第7號過失致重傷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清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瑞榮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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