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7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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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4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4732號債權人 葉克濟 債務人 葉雍開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向借款人正硯建築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個人請求給付借款之法律上原因為何?債務人葉雍開是否已明示承擔借款人正硯建築股份有限公司之借款債務?或已承諾為該借款債務之保證人或連帶保證人?說明時並應提出相關釋明證據。
二、本件由第三人 葉南伶葉韋杏君建開發顧問有限公司合富開發有限公司匯款予第三人正硯建築股份有限公司、 許聖僡 之借款債權,由債權人為請求權人向債務人請求而不由匯款人向收款人請求清償之法律上為因為何?有無債權轉讓之情形?說明時並應提出相關釋明證據。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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