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家源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4326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11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1.83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家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432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驗餘淨重1.83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宣告沒收銷毀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432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扣案之煙草1包(驗餘淨重1.83公克),經鑑定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搜索暨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8月24日調科壹字第11123017770號鑑定書各1份附卷可憑,為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另包裝上開第二級毒品大麻之包裝袋1只,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沒收銷燬之。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聲請人前揭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蘇揚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