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勞訴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訴字第137號原告 丁昭萃 被告美麗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世杰 訴訟代理人 尹景宣 律師
郭瑋萍 律師 吳婕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勞動法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書記官許慧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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