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緝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緝字第50號原告 徐台寶 被告 薛竣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5年度訴緝字第5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羽玄
法官吳承學法官邱士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