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7年度沙補字第60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沙補字第606號
原   告 錦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被   告 良星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二十八萬七千一百五十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三千零九十元。
 ㈡、提出被告良星交通企業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
   理人、被告丙○○最新戶籍謄本。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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