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司執消債清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7號聲請人 郭得利 即債務人樓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林玉惠 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代理人 莊政文 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理人 江姿嬅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許紜蓁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99年度消債清字第39號民事裁定乙份附卷足憑。再查,依據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及本院之調查,債務人名下無可供變價之財產,僅有以債務人為要保人投保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人身保險契約兩份,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報之保單解約金合計為新台幣33,753元,惟該兩份保險契約均因債務人停繳保險費多年,處於按月自動墊繳保險費狀態,實際解約金將因持續墊繳而低於前述金額。再者,債務人配偶名下亦無任何財產。99年6月2日於本院所召開之清算事件債權人會議,最大債權人以外之債權人均表示無法擔任清算管理人,最大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亦於99年6月4日函覆本院法擔任清算管理人,並請求終止清算程序。綜上,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法律行為經撤銷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後所應負之償還義務、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六個月內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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