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0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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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0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022號原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代理人 黃俊明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元,應繳裁判費陸仟玖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伍仟玖佰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中華民國94
民事第三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附繕本)。
中華民國94